蒙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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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对拟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价值评估: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合同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随行就市、广泛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 1、抵押权人自行评估; 2、双方当事人协商评估; 3、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的申请人为农户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时,应确定评估人员,自接受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从事农业经营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评估机构在价值评估前,首先对申请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确认。承包农户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确认经营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申请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为依据确认经营权。只有土地经营权确认清楚的土地,才可以实施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 (一)评估前期调查。评估人员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摸清评估土地的类型、等级、主栽作物品种、产量、产值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价值确定。评估人员根据近3年当地主栽作物平均产量和平均价格计算土地年均价值(见附件1),或者根据当地土地年平均租金作为土地年均价值(见附件2)。对于果树林木等收益,根据果树林木(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温室大棚等附着物,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见附件1)。 (三)土地经营权总价值=年均价值×经营期限×土地面积+土地附着物价值。 (四)出具由评估人员签名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自行评估、协商评估的不收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1/3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对应政策解读:解读:《蒙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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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蒙政办发〔2018〕27号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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